保费:58元/起 立即投保

适用人群:0-80周岁,因旅游、探亲而出国的人群适用地区:欧洲地区

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纸质保单

保险责任:请阅读《欧洲签证旅游保险(境外)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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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58元/起 立即投保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计划

保障详情解读

保障项目 保障范围 实惠计划 优选计划 尊贵计划 保障解读

个人意外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20万 30万 8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含新冠肺炎医疗费) 30万 30万 50万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返回境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

(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第三者责任 / 30万 50万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绑架及非法拘禁 / 1.2万 1.5万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每24小时赔偿¥3000)

交通意外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0万 100万 30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万 20万 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万 20万 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万 10万 2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签证拒签补偿 签证拒签补偿 500 500 10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保险人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额¥100,每次事故的赔付比例为100%)

财产保障

银行卡、支票盗抢 / 1万 2万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10%)

个人钱财损失 / 2000 5000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个人钱财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货币金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能提供该酒店出具的关于盗窃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到盗窃或抢劫,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并取得其出具的报案证明。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

旅行证件遗失 / 2000 5000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随身行李损失 / 3000 5000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盗窃、抢劫;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第三方行为。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25%;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10%)

托运行李损失 / 3000 5000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

旅行延误取消

托运行李延误 / 600 12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境外旅行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下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每6小时延误赔偿¥300,6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旅行取消 / 2000 50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定旅行后,因下列原因取消该预定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旅行费用和为取消旅行实际支出的手续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导致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急性病且导致住院治疗;
4.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正常妊娠导致不适宜旅行;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骨折导致不适宜旅行;
6.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7.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在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发生暴动、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级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或者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雇员罢工;
8.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旅程延期逗留 / 2000 500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件,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以及按被保险人预定的酒店星级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保险事件”是指:(一)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或罹患疾病。(二)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755-95511

医疗运送和送返 400万元 400万元 400万元

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2、 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

*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救援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遗体/骨灰送返 250万元 250万元 25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救援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其中丧葬金¥20000)

亲属慰问探访 1.3万 1.3万 1.3万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经济舱往返机票上限¥6,500;住宿费每日不超过¥1,600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6,500)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6500 6500 6500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救援公司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合同载明。

(任一事故下最多补偿4天,每日限额¥1600)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8000 8000 8000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救援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救援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8000 8000 8000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救援公司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6500 6500 6500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其他紧急救援服务
(请查看保障详情解读)
专享 专享 专享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可通过境外援助热线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服务项目详情以条款为准。

1、电话医疗咨询: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期间,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2、协助安排就医: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就医。

3、翻译援助服务: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服务机构不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4、护照遗失援助: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更多服务请参照救援服务

保险责任请参考《欧洲签证旅游保险(境外)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团体投保更优惠,单次最多可投保50人!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您可提前将准备好的被保险人信息填入名单模板中,请下载名单模板,填写后直接上传,投保更方便快捷!

特别提醒

1. 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之前请您仔细阅读不承保地区不承保人群 *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境外旅行的目的为了诊疗或就医的人员;
*孕妇;
*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境外旅行的人员;
*被保险人出国是为了移民或定居,短期内不打算回国的;
*被保险人已患有某种疾病,正在等待治疗的;
的特别约定。

2. 24小时理赔及全球救援电话:+86-755-95511。为了使您在境外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救援热线报案,以便我们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可能会对理赔结果有影响。(”+”的输入方式为长按数字0或*)

3. *相应服务的费用额度和范围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为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需自费。

4. 我们为您提供24小时全天候电话服务,安排相关救援服务。

隐私保护声明

1、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平安行·欧洲签证旅游保险

一、本保险承保区域:欧洲地区,其中不承保地区区域不属于承保区域范围。

欧洲签证旅游保险每位被保险人每个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范围:

1、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2、境外旅行的目的为了诊疗或就医的人员;
3、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境外旅行的人员;
4、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导致的疾病发作除外);
5、2020年1月27日及以后新投保客户特别须知: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1日通知及文化和旅游部1月24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被广泛知悉,因此导致的行程取消、旅行变更类责任属于本保险产品相关条款责任免除范围,不在保障范围内。 建议您妥善安排行程,保重身体健康,注意出行安全。平安产险现已开通线上服务绿色通道,您可关注“平安保险好生活”,获得更多疫情相关的保险及生活服务。

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2、签证拒签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100,每次事故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自成功购买保险次日时起、至被保险人按预定行程开始旅行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签证拒签时,在保险生效前可全额办理退保,此时不能申请签证拒签理赔;申请理赔后,不能办理退保、变更。
3、银行卡盗刷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10%。
4、个人钱财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
5、随身行李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25%;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10%。
6、托运行李延误每6小时延误赔偿¥300,6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7、托运行李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
8、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9、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10、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 755 95511。出险后请您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12、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
(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最大承保天数。
13、本产品不承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情况。
14、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15、本产品将不断优化升级,客户所适用的保障方案和服务内容以其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6、重要除外责任(全量内容请以条款为准):

平安个人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附加旅行延期逗留费用补偿保险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无保险事件发生仅按照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缩短或中断旅行;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件发生;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C款)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七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款)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眼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和假肢的遗失或损坏;
(八)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内的物品遭到无明显暴力痕迹的偷窃导致的损失;
(九)运动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十)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一)不明原因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二)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十三)免赔额内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第三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旅行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免赔额内的损失;
(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四条 在行李未办理托运手续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非因被保险人境外旅行而托运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第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
(五)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整骨治疗;
(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七)营养费用;
(八)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国家旅游局已就其旅游目的地或中转地发出旅游警告,且该警告涉及恐怖活动、罢工、暴乱以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非法滞留境外期间遭遇绑架或非法拘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个人钱财损失保险

第三条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费用:
(一)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任何原因引起的钱财货币价值的改变;
(二)信用卡或代币卡的损失;
(三)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第四条 旅行支票遗失后,被保险人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挂失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外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1、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2、本保险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
3、遗体/骨灰送返和当地安葬不可违反当地法律要求。
4、亲属慰问探访需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5、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和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的交通标准为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6、电话医学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五、单次旅行最长承保时间为183天;投保一年期保障计划可多次往返,每次旅行时间不能超过90天。本保险支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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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保险是用于办理签证的,购买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 为了使您的签证更加顺利,建议您选择旅行日期时延长2天的出行天数。(一般情况下意大利要求前后各延长2天,比利时使馆要求结尾延长2天。具体天数请以领事馆要求或者信件通知为准)。
2. 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
3. 按照使领馆要求“申根签证保险的医疗保险金额保障不得低于3万欧元”,欧洲签证旅游保险医疗费用补偿全部在3万欧元以上,您可以任意选择套餐。
4. 本产品提供的电子保单格式规范并附有公司签章,经彩色打印后可用于办理签证(具体以使馆要求为准)。请您使用彩色激光打印机在普通A4纸上打印此保单,请勿使用针打或者喷墨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您提前准备一份保单复印件给使馆备份。

在境外出险,如何获取紧急援助?

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 755 95511。
出险后请您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如果签证拒签,我该如何退保?

1. 保险生效前,未索要纸质保单及发票,可登录“会员中心”办理退保。
2. 保险生效前,已索要纸质保单及发票,请携带拒签证明、纸质保单、发票、投保人身份证、投保人借记卡至当地平安门店办理全额批退,详情可致电:4008895512*2客服咨询。
3. 如果没有拒签,且保险已经生效,不支持退保办理。

保险起期如何选择?

由于使馆要求或时差原因,为保证您的签证可以更加顺利的办理,建议选择的保险起止期在您的出行日期的基础上前后各增加两天,例如:出行日期为5月3日至5月10日,建议选择保险起止期为5月1日至5月12日,具体以领事馆要求为准。

如去多个国家,该如何选择目的地?

投保境外旅游保险后,在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除不承保地区外)均可享受保障。填写目的地国家时只需填写主目的地国家或主签国+申根国家即可,无需选择全部目的地国家。(最新不承保地区信息以登陆http://baoxian.pingan.com/dangerous_zone/war.shtml的查询结果为准)。

多人出行必须分多次为每人投保吗?

不需要哦。您一次最多可为50人投保,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如需为多于50人投保,可在确认50人保险信息并生成投保申请号后关闭页面,重新填写其他人的投保信息后进入网站会员专区,将待支付保单合并支付,多张保单,只支付一次,为您的投保节省时间。

专业的全球救援服务

遍布全球救援网络|及时响应 专业服务|多语言24小时服务|专业 用心 放心

医疗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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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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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h境外救援热线 +86-755-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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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拨打+86-755-95511时“+”的

输入方式为长按数字 0或 *

座机拨打

座机拨打时,请在 86-755-95511 前加拨

当地国际长途接入码(通常为 00,个别国家稍有区别)

便捷的理赔服务

多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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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简单
安心快捷

中国平安荣誉承载30年

英国华通明略研究机构 Millward Brown&WPP

英国华通明略研究机构

Millward Brown&WPP

“BrandZ 100最具价值品牌”
榜单第61位,
蝉联全球保险品牌第1位,
位列全球金融品牌第13位
“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
前8,蝉联中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
位列中国金融业前三

品牌咨询公司 Brand Finance

品牌咨询公司

Brand Finance

“2017年度全球最具价格品牌500强”
榜单第79位
“2017年全球最具价值保险品牌100强”
榜单第1位

品牌咨询公司 Interbrand

品牌咨询公司

Interbrand

“2017年最佳中国品牌排行榜”中,
位列第6位蝉联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

世界品牌实验室 Word Brand Lab

世界品牌实验室

Word Brand Lab

入选2017《世界品牌500强》,
位列231位

胡润研究所 Hurun

胡润研究所

Hurun

2017胡润品牌榜
“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第9位
“最具价格中国民营品牌”第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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