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43.8元/起 立即投保

适用人群:1-65岁保险期限:1年

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地区)保单形式:电子保单、纸质保单

保险责任:请阅读《一年期意外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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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43.8元/起 立即投保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计划

保障详情解读

保障类型 保障范围 保险金额 保障详情解读
一般意外 意外身故、伤残 5万-50万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幸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条款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 0-10万

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津贴及车费 住院误工津贴 0-100元/天

因意外伤害事 故入院治疗,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救护车费用报销 0-2000

因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我们将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以2000元为限。

交通意外

飞机意外身故、伤残 0-800万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 0-100万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含高铁、地铁)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0-100万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0-30万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含公交、出租车)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将按照条款给付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健康保障 甲乙类传染病身故 0-20万元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10天等待期满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并因此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医疗服务(赠送) 意外住院垫付/担保服务 赠送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救援公司可协助安排:

1、协助安排住院:救援公司可协助被保险人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公司审查认证或与救援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供被保险人选择就医,并进行办理住院手续的指导。

2、住院医疗费用担保/垫付: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暂未有足够费用支付医院救治费用,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垫付服务。

垫付结束后,由救援公司代被保险人向平安申请理赔。

*担保垫付金额需在保险方案规定的保障额度内。

保险责任请参考《一年期意外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特别提醒

*相应服务的费用额度和范围以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为准,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需自费。

*救援公司电话协调并妥善安排相关服务,不保证派遣专员至现场进行协助。

*本保险不承担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医院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

*本产品承保1-5类职业,不同职业对应的价格以及可投保的保额不同,为避免影响理赔,请按照您实际从事的职业进行投保,详情请查看职业分类表

隐私保护声明

1、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平安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1、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本保险承保年龄为1-65周岁,超出年龄范围无效;

3、本保险承保1-5类职业,不同职业对应的价格以及可投保的保额不同,为避免影响理赔,请按照您实际从事的职业进行投保,详情请查看《职业分类表》

4、本保险不承担北京平谷、密云、怀柔地区及天津滨海、静海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医院医疗就诊及住院产生的费用。

5、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6、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额上限;

7、本保险的住院护理津贴责任赔偿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护理津贴,每日住院护理津贴额度=住院护理津贴责任总保额/90天,单次事故累计给付以60天为限,全年累计以90天为限;

8、按中国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9、本保险甲乙类传染病身故责任保障疾病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且该责任首次投保等待期为10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确诊的疾病、发生的疾病症状、异常体征或检验指标异常,我们都不承担本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被保险人享有意外伤害住院垫付服务,如需服务请拨打95511-9;

10、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投保内容填写属实。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便捷的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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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华通明略研究机构 Millward Brown&W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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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Z 100最具价值品牌”
榜单第61位,
蝉联全球保险品牌第1位,
位列全球金融品牌第13位
“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
前8,蝉联中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
位列中国金融业前三

品牌咨询公司 Brand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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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球最具价格品牌500强”
榜单第79位
“2017年全球最具价值保险品牌100强”
榜单第1位

品牌咨询公司 Interb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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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佳中国品牌排行榜”中,
位列第6位蝉联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

世界品牌实验室 Word Brand 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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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2017《世界品牌500强》,
位列231位

胡润研究所 Hu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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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胡润品牌榜
“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第9位
“最具价格中国民营品牌”第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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