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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中小型企业,雇员年龄16-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 纸质保单保险责任:请阅读《雇主责任险适用条款》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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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职业病身故/伤残 | 10万/20万 | 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遭受意外导致身故、伤残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我们将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赔偿金额。 |
医疗费用报销 | 1.5万/3万 | 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由于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我们将依照条款,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95%给付医疗保险金,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
误工津贴 | 50元/天 | 雇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5天以上,我们将从第6天开始给付误工津贴,50元/人/天,每人每次以90天为限,累计不超过180天; |
扩展非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伤残(可选) | 10万/20万 | 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不在补偿范围。 |
保险责任请参考《雇主责任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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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隐私保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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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索赔需准备:病历或疾病诊断书(须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用药清单,如有住院还需提供出院小结
伤残赔偿金索赔需准备:具备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死亡赔偿金索赔需准备: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
职业病索赔需准备: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以上为常见资料,具体资料请以理赔工作人员的指引为准。1.被保险人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企业,是为企业转嫁应承担的员工意外以及职业病费用的风险;
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企业员工,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保险公司赔付后无法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体现企业对员工的福利;
2.保障内容不同
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或由于工作导致的职业疾病,同时可扩展非工作期间内的意外保障;
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雇员日常工作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包含职业病保障;
赔偿责任不同: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承担大部分的工伤赔偿责任,但仍有部分工伤赔偿责任需要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包括误工费及五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雇主责任险可以赔偿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免除雇主后顾之忧。
用人单位申领工伤保险金的次数同时也反映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状况,可能会招致相应的行政处罚。雇主责任险赔偿与劳动安全记录无关,且理赔程序相较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程序简单、快捷。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您需要变更、增加或减少雇员,请准备好以下材料到投保时填写的常住城市门店办理
• 变更雇员:(1)有已签章的《雇主责任险变更申请书》,含变更前后的雇员姓名、证件号码及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变更清单;(2)投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保险单正本;(4)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增加雇员:以上材料均需要,并需要准备增加被保险人的相应保费。注:增加雇员的生效日期通常为保险公司收到批改申请的次日零时,具体以批单载明生效日期为准;增加雇员后人数仍需满足“最多可同时为300人投保”的投保需求;
• 减少雇员:以上材料均需要,同时还要提供收款账号资料(开户名称应与投保人名称一致)。注:减少雇员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人数、时间比例、每人年保费计算应退还保费;减少雇员后人数仍需满足“被保企业必须全员投保,最低投保人数为5人”的投保需求;已发生身故、残疾事故的雇员不得退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