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享生活
乐在其中,享我生活

1、申领年龄: 23-55周岁
2、保障期限: 30天
3、四大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0万元
  房屋损失保障 10万元
  燃气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10万元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元
我已阅读并同意 《重要告知》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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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须知

保障细则:
1、健身房运动意外身故承担被保险人在营运健身房健身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责任;
2、名下房屋主体损失承保被保险人名下钢混或砖混居民住宅主体;
3、燃气意外责任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责任;
4、航空意外身故承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责任;
5、本产品不含医疗责任;
特别约定:
1、本产品每一个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2、本产品被保险人有效年龄为23-55周岁时方为有效;
3、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出行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4、本产品意外身故和残疾责任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健身房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5、本产品家庭财产损失责任仅承担被保险人名下的钢混或砖混住房的房屋主体损失责任;
6、本产品不含医疗责任。
1、申领年龄: 23-55周岁
2、保障期限: 30天
3、四大保障: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100万元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元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30万元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5万元
我已阅读并同意 《重要告知》 《保险条款》

免费领取

领取须知

保障细则:
1、本产品承担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责任;
2、本产品不含医疗责任;
特别约定:
1、本产品每一个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2、本产品被保险人有效年龄为23-55周岁时方为有效;
3、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4、本产品不含医疗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燃气公司登记注册的燃气用户,本保险合同所指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请你阅读并同意《重要告知》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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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知

1、本投保人已阅读本保险保障内容及保险条款,并特别就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的内容进行阅读。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方案及条款全部内容;且本人填写的投保信息均真实有效;
2、本产品成功领取后1-2工作日有承保短信通知;
3、本产品为专属渠道赠送产品,不做销售使用,如被保险人需解除合同或退保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领取须知

本人已阅读知悉并同意如下事宜:
1、本人兹声明以上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认可保险金额;
2、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进行阅读。本投保人同意投保、接受条款全部内容。
3、本产品只承担年龄在23-55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4、本产品每人限投保一份,超出部分保额无效。
5、本产品不提供纸质凭证,仅提供被保险人电子保单凭证和短信通知。可通过以下方式详细了解投保信息、保障内容及免责条款:查询及报案电话:95511;或登陆网址http://one.pingan.com/,注册并登陆平安一帐通查询。
7、本人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我本人投保本产品;
8、本产品为赠送,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公司不受理受益人变更及其他变更事宜;如要求退保,本产品不退保费;
9、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10、本人同意接受电子保单和短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