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外身故/伤残 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20万元 | 50万元 | 80万元 |
---|
医疗费用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返回境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 (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 5万元 | 30万元 | 50万元 |
住院津贴 住院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险事故免赔额3天,最多赔偿90天。 | 100元/天 | 200元/天 | 300元/天 |
| 托运行李延误 托运行李延误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境外旅行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下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每6小时延误赔偿¥300,6小时起赔,每次事故以600元为限,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 / | 600元 | 1200元 |
---|
自驾游意外身故/伤残 自驾游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 5万元 | 10万元 | 15万元 |
旅行缩短/中断 旅行缩短/中断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所指“保险事件”是指: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罹患疾病经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五)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因第三方犯罪行为遭受严重财产损失,且被公安机关立案。 | / | 3000元 | 3000元 |
随身行李损失 随身行李损失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盗窃、抢劫;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第三方行为。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25%;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10%) | / | 2000元 | 3000元 |
旅行票证损失 旅行票证损失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条款约定的原因(如盗窃,抢劫等),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签证拒签补偿 签证拒签补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80%比例赔偿保险金。 | / | 500元 | 800元 |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 50万元 | 80万元 | 100万元 |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含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 10万元 | 30万元 | 50万元 |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 10万元 | 30万元 | 50万元 |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期间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 10万元 | 30万元 | 50万元 |
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其中每次事故意外医疗免赔额300元;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按100%赔付比例给付,但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以10000元为限) | / | 5万元 | 10万元 |
银行卡、支票盗抢 银行卡、支票盗抢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赔款的10%) | / | 5000元 | 1万元 |
钱财损失 钱财损失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个人钱财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货币金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能提供该酒店出具的关于盗窃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到盗窃或抢劫,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并取得其出具的报案证明。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200元,以高者为准)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 医疗运送和送返 医疗运送和送返 "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2、 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 *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救援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 | 400万元 | 400万元 | 400万元 |
---|
遗体/骨灰送返 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救援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其中丧葬金¥20000)" | 250万元 | 250万元 | 250万元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 6500元 | 6500元 | 6500元 |
亲属慰问探访 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经济舱往返机票上限¥6,500;住宿费每日不超过¥1,600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6,500)" | 13000元 | 13000元 | 13000元 |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救援公司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合同载明。 (任一事故下最多补偿4天,每日限额¥1600)" | 6500元 | 6500元 | 6500元 |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救援公司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 8000元 | 8000元 | 8000元 |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救援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救援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 8000元 | 8000元 | 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