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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安全保险适用条款

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平安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12018050912392

总则
  •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自然人。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银行卡指:
  •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 (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 (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 以上账户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发行、管理的账户。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若由于本条款第六条约定责任免除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对被保险人为此遭受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责任免除
  •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资金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遭受的资金损失;
  • (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账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 (三)被他人诈骗,或他人以诈骗手段获取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账号、密码或其他信息后实施盗窃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 (四)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中的资金损失;
  •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七十二小时以内(含)没有挂失或冻结银行卡;
  •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
保险金额
  •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十三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保险费。
  •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保单号;
  •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三)资金损失的证明材料,如发卡行出具的损失金额、损失原因证明,与损失资金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流向记录等材料;
  • (四) 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 (五)公安机关证明: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三万元),需提供报案证明或报案回执;若实际损失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三万元),需提供立案证明。所有证明均需明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重要的案件构成要素。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二)保单号,如有保险单原件需提供保险单原件;
  •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 【诈骗】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即造成被保险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对其财物进行了主动交付或转移所有权。
  • 【盗窃】指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在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其财物。
  • 【胁迫】指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保险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告知银行卡的账户或密码、或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其中,暴力是指他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被保险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仅有语言的恐吓或威胁不构成本保险中的“胁迫”。
  • 【第三方支付余额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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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银行卡挂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122018052316722

总 则
  •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以附加于各类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需对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的,就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挂失、冻结手续费、重新补办手续费,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计算赔偿。
  • (一)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
  • (二)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丢失、或被保险人遗忘密码;
  • (三)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需要挂失、冻结或重新补办银行卡的情形。
责任免除
  • 第三条 以下情形或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银行卡挂失、冻结、重新补办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已获赔次数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可获赔次数;
  • (三)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赔偿限额、赔付比例、免赔额、可获赔次数
  •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赔付比例、免赔额、可获赔次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 第五条 当被保险人挂失或冻结银行卡后,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保单号;
  • (二)索赔申请书;
  •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四) 账户挂失或冻结证明;
  • (五)挂失或冻结费用凭证;重新补办的,还需提供重新补办费用凭证。
  •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时,或已获赔次数达到可获赔次数时,本附加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释义
  • 第七条
  •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即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
  • 【银行卡】本保险合同中的银行卡指:(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二)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三)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五)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以上账户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银行发行、管理的账户。如果保险单对所承保的银行卡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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