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种常发重疾保障
适用人群:18-50周岁(续保可至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到期可优惠续保,将以邮件、短信提醒)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保险责任:请阅读《平安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适用条款》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范围 | |||||||||
---|---|---|---|---|---|---|---|---|---|---|---|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 5万、10万、20万 【续保可以保额增加至30万、40万、50万】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您投保的保险责任中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在我们根据“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您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部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3种重大疾病包括:(一)恶性肿瘤——重度(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六)严重慢性肾衰竭(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十)严重慢性肝衰竭(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双耳失聪(十四)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二十九)严重的1型糖尿病(三十)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三十一)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三十二)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三十三)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相关疾病描述及诊断判定请以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
|||||||||
意外身故/伤残 | 5-50万 |
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
|||||||||||
|
|||||||||||
|
|||||||||||
保险责任请参考《平安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特别提醒:1、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父母、子女或配偶; 2、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3、意外身故、伤残及意外医疗责任承保1类至3类职业类别人员。若被保险人从事4类及4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查看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不明请咨询40088-95512转2; 4、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5、被保险人所在地区应为除西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 隐私保护声明:您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我们不会提供给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
1、应如何选择保险责任与保额?
2、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和其他女性特定疾病分别是哪些?
3、这款产品如何续保?
4、这款产品如何申请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