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保障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医疗补偿(实惠计划及优选计划每次事故免赔额300元,尊贵计划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
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将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飞机意外伤害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火车意外伤害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高铁、轻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轮船意外伤害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含公交、出租车)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和全残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特色保障
个人责任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障
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我们将依照约定并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旅行证件遗失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的,我们将依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托运行李损失(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我们将按照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
住院津贴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我公司按约定赔付住院津贴,总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自然灾害身故/残疾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自驾意外伤害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24小时赔偿¥3000)
境外旅游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我们将依照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
银行卡盗抢(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10%)
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我们将依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帐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银行卡或支票之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或支票丢失、盗窃、抢劫和抢夺后二十四小时内挂失该银行卡。
旅程取消
承保成功后到旅行开始前,被保险人因发生不能预见的保险事件而被迫取消旅行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追回的旅行费用,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突发急性病或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医生建议须立即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诊断出怀孕。 (三)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住宅或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或他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宜。“严重的财产损失”是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2/3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四)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七(7)日内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突发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或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暴动。 3.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 4.突发传染病。
旅程延期逗留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如期返程并在旅行目的地延期逗留的,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我公司依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额外交通费用或住宿费用。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已事先预订了返程票和住宿: (一)被保险人或与其随行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主治医生和保险人的授权医生一致诊断认为必须在境外接受住院治疗的。 (二)被保险人在境外期间,旅行目的地发生下列事件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暴动。 3.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 4.突发传染病。
随身行李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50%;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25%;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保额的10%)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我们将依照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 (一)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 (二)交通事故; (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四)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托运行李延误(每6小时延误赔偿¥300,6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旅程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偿¥300,5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的,我公司依照约定赔偿保险金。
紧急救援服务
紧急医疗运送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遗体送返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亲属探访及住宿
若用户在中国境外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八天以上而需其亲友前往探视时,救援服务机构可代为安排该用户的一位亲友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国内到用户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救援服务机构将为该探病亲友支付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之住宿费,且每次事件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注:救援服务机构不承诺该亲友可以获得该国的签证,并且签证及除上述以外的相关费用需由该用户承担。
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并按约定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元,最多不超过4日。)
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并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我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并按约定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