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意外保险>平安餐饮业综合保险>平安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餐饮业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52号

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本保险合同第2部分分为财产损失保障、第三者(7.1)责任保障、雇主责任保障和通用责任除外四个部分。财产损失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和雇主责任保障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责任除外及本保险合同其他各项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 1.2 合同成立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 1.3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1.4 保险标的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保险财产、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对雇员(7.2)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1.5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第2.1-2.3各项保障的分项赔偿限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各项赔偿限额内并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 1.6 免赔额(率)
  • 每次事故(7.3)免赔额(率)由您与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每次事故发生后,我们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率)。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财产损失保障
  • 2.1.1 保险财产
  •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或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以下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1)店内财产,包括店内设备、店内装修和店内存货:
  • ①店内设备: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空调、换气设备、厨房设备、照明设备、热水器、锅炉、发电设备、供暖设备、供水排水设备、电视机、电脑、广告显示屏、电话传真设备、扫描打印设备、电梯;
  • ②店内装修: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的建筑工程完工后的门窗、玻璃、护栏、地面、墙面、天花板的粉刷;不包括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安装的各种设备以及施工中的线路和管道;
  • ③店内存货: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的用于出售的烟、酒、饮料、罐头食品;
  • (2)店内现金: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的金库、保险箱(柜)、收银台内的货币现钞。
  • 2.1.2 不保财产
  •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①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非流通货币等珍贵财物;
  • ②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 ③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④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 ⑤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 ⑥枪支弹药;
  • ⑦建筑物、房屋、非法占用的财产;
  • ⑧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储值卡、充值卡、SIM卡等卡类;
  • ⑨在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外的财产和现金;
  • ⑩动物、植物、农作物。
  • 2.1.3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在您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7.4)造成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的损失,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1)火灾(7.5)及火灾引起的爆炸(7.6)、盗窃、抢劫(7.7) 造成的店内财产损失;
  • (2)水管爆裂(7.8) 造成的店内存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直接损失;
  • (3)盗窃、抢劫造成的店内现金损失。
  • 2.1.4 责任免除
  •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冰雹(7.9)、沙尘暴(7.10)、暴雪(7.11)、冰凌(7.12)、突发性滑坡(7.13)、崩塌(7.14)、泥石流(7.15)、地面突然下陷下沉(7.16)等自然灾害(7.17);
  • ②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7.18)、烘焙;
    • ③保险财产因诈骗、窗外钩物行为或其他无明显盗窃痕迹的行为所致的损失;
    • ④火灾以外原因引起的爆炸。
    • (2)下列损失、费用,我们也不负责赔偿:
    • ①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7.19)的任何损失;
    • ②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 ③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 ④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 ⑤在保险单列明的投保场所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 (3)下列原因导致的现金损失,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金库、保险箱(柜)在非营业时间未上锁;
    • ②存放在ATM(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遭受的损失;
    • ③在保险期间结束后或在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三个月后发现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的盗窃、恶意破坏行为;
    • ④从最早发生损失时起一个月后的雇员盗窃损失,但索赔尚在法院审理或仲裁中不在此限。
    • (4)下列原因导致的水管爆裂,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水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②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 ③水管制造或安装过程的质量缺陷;
    • ④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 2.1.5 赔付金额计算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 (3)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 2.2 第三者责任保障
  • 2.2.1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在您保险单载明投保场所内发生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1)烫伤、食物中毒(7.20)、火灾、爆炸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 (2)摔倒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3)玻璃破碎(7.21)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其中,人身伤亡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指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包括:①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7.22);②住院(7.23)期间的床位费。
    • 2.2.2 责任免除
    •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 ②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 ③被保险人所有、管理、代保管、支配使用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飞行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 ④第三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
    •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②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③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承包商的雇佣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 ④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损失;
    • ⑤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
    • ⑥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 ⑦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 ⑧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 ⑨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
    • ⑩在游泳池、水池内发生的任何损失。
    • (3)下列情形导致的食物中毒,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 ②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 ③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 ④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7.24)、营养强化剂(7.25)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 ⑤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 ⑥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 ⑦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2.3 雇主责任保障
  • 2.3.1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您保险单载明投保雇员在其雇佣期间(a)因遭受意外事故致伤、残或死亡(b)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1)死亡赔偿金
  •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 (2)伤残赔偿金
  •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
  • (3)医疗费用
  •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①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②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 我们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 2.3.2 责任免除
    •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 ②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职业病(7.26)、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 ③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 ④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不在保险单载明雇员名单内的雇员的损失;
    • ②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承包商的雇佣人员的责任;
    • ③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 ④超出被保险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 ⑤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 2.4 通用责任除外
  •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您、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7.27);
  • 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7.28);
  • ③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7.29)
  • ④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⑤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⑥高风险运动(7.30)、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 ②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③间接损失;
  • ④精神损害赔偿;
  • ⑤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索赔情况;
  • ⑥被保险人的雇员或第三者自伤,自杀,醉酒(7.31),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影响期间,吸毒,打架,斗殴,犯罪,酒后驾驶(7.32),无有效驾驶证驾驶(7.33)机动车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34)的机动车期间,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所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 ⑦任何仲裁、诉讼相关的法律费用;
  • 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如何理赔
  • 3.1 保险事故通知
  •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损失扩大的,我们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2)48小时内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 3.2 赔偿基础
  • (1)本保险合同第2.1项保障的损失,我们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 ①货币赔偿:我们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 ②实物赔偿:我们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 ③实际修复:我们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对其进行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我们不负责赔偿。
  • (2)本保险合同第2.2项、第2.3项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①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雇员协商并经我们确认;
  • ②仲裁机构裁决;
  • ③人民法院判决;
  • ④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
  • 被保险人给雇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或第三者赔偿的,我们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3.3 您需提供的理赔资料
  •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单正本;
  •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3)第三者或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 (4)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包括:财产损失清单、原始采购发票及合同、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 (5)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包括:病历(原件)、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药清单等医疗原始单据、人身伤害程度证明(涉及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涉及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6)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还应包括: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该名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
  • (7)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如需要);
  • (8)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雇员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9)您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3.4 代位追偿
  •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2)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 (3)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3.5 其他有关理赔的事宜
  • 如下事宜,您应当了解:
  • (1)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7.35),或我们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我们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我们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我们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 (3)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 (4)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 (5)我们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我们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6)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们的义务
  • 4.1 出具保单
  •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4.2 索赔材料一次性告知
  • 如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 4.3 核定责任及保险金赔偿
  •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 (2)我们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我们会尽快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4 预先支付
  • 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如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4)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5.2 缴纳保费
  •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 (1)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您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我们对保险费缴清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2)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我们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我们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您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您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您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 5.3 保护保险标的安全
  •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 (2)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及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 (3)您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5.4 及时通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变化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场所开业、停业或转让,营业范围改变,营业场所地址改变),或其他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5.5 雇员名单变动
  • 您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发生名单变动时,您、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我们办理批改手续,并支付相应保费。否则,对于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 5.6 避免损失扩大
  • (1)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或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我们。未经我们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我们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我们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我们有权自行处理需由我们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我们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我们。我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 6.1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1)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2)保险责任开始前,我们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您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我们可提前15天通知您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给您。
  • 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您。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书面申请之日的24时起终止。
  • (1)保险责任开始前,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2)保险责任开始后,您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给您。
  • (3)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我们赔偿之日起30日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我们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您。
  • 6.3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 6.4 适用法律
  •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 7.1 第三者
  •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 7.2 雇员
  • 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承包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 7.3 每次事故
  • 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 7.4 意外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客观事件。
  • 7.5 火灾
  •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 7.6 爆炸
  •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 7.7 盗窃、抢劫
  • “盗窃”指公安机关提供事故证明的,外来人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显痕迹的、造成客观财产损失的偷盗行为。
  • “抢劫”指公安机关提供事故证明的,外来人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财产的、造成客观财产损失的行为。
  • 7.8 水管爆裂
  • 指供水用途的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突发性超高水压、严寒冰冻(室外最低气温小于等于零下20℃)、持续高温(室外最高气温连续3天或以上大于等于35℃)造成爆裂。
  • 其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7.9 冰雹
  • 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 7.10 沙尘暴
  • 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 7.11 暴雪
  • 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 7.12 冰凌
  • 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 7.13 突发性滑坡
  • 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 7.14 崩塌
  •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 7.15 泥石流
  •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 7.16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 7.17 自然灾害
  • 以当地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为认定依据。
  • 7.18 自燃
  • 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 7.19 简易建筑
  •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
  • (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
  • (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
  • (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 7.20 食物中毒
  • 指患者所进食物被细菌或细菌毒素污染,或食物含有毒素而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
  • 7.21 玻璃破碎
  • 因突发外力、压力或温度剧烈变化导致玻璃容器、玻璃装饰材料、玻璃家具家电破碎,造成周边人群受伤。
  • 7.22 材料费
  • 指治疗、手术、检查中使用的各种器具、器械费用。
  • 7.23 住院
  • 入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 7.24 食品添加剂
  •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 7.25 营养强化剂
  • 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 7.26 职业病
  • 又称“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 7.27 重大过失行为
  • 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 7.28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 7.29 恐怖活动
  • 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 7.30 高风险运动
  •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任何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 7.31 醉酒
  •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 7.32 酒后驾驶
  • 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 7.33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 (1)无驾驶证,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类型不相符合的交通工具;
  •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执行公共安全任务的警用、消防用、医疗救护、工程救险交通工具,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
  • (4)驾驶营业性交通工具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 (5)使用各种专用特种机械设备或特种交通工具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 (6)依照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 7.34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交通工具;
  •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交通工具。
  • 7.35 全部损失
  • 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我们可推定全损。
附表1:伤残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伤残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65%

四级伤残

55%

五级伤残

45%

六级伤残

25%

七级伤残

15%

八级伤残

10%

九级伤残

4%

十级伤残

1%

返回

new

消息通知

电话咨询

4008895512转2
(企业用户转3)

在线客服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