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群:18-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到期将以邮件、短信提醒)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保险责任:请阅读《平安住院保(个人)适用条款》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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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在我们根据条款“2.6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您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80%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4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至本合同满期后90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经医院确诊必须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所选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项保险责任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在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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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的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 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责任请参考《平安住院保(个人)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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