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群:30天-18周岁 (拥有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 保险期限:1年(到期可优惠续保,将以邮件、短信提醒)销售范围: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保险责任:请阅读《平安少儿综合保险适用条款》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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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续保)/10万/20万/30万/40万/50万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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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10万 | 30天等待期后(若因意外事故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0元免赔额后按有社保80%、无社保50%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5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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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10万/20万 |
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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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急诊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有社保100%、无社保90%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的限额内给付意外门诊急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9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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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4万/6万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有社保100%、无社保50%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责任保险金额的限额内给付意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5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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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天 |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合理住院日数乘以10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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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10万/20万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30天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附的15项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条款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这款产品中的重疾责任包含如下十五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三)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四)良性脑肿瘤 (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六)深度昏迷 (七)双耳失聪 (八)双目失明 (九)瘫痪 (十)严重脑损伤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 (十二)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十三)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十四)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五)脊髓灰质炎(瘫痪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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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10万/20万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含原位癌和类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90天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经医院确诊罹患癌症(含原位癌、类癌)需要治疗的,我们就其癌症确诊日期前30 天起发生的医疗必需的与确诊及治疗癌症相关的如下医疗费用,有社保100%、无社保90%给付【注1】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可报销的费用包括:医生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药品费(含抗呕吐药物和抗排斥药物,不包括中草药)、手术费用(含被保险人和捐献者器官移植当天的费用)、重建手术(因癌症治疗手术后导致需要的乳房或面部重建费用)、中医治疗费用,床位费(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加床费【注2】,具体以条款中描述为准。 [注1]如果您按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投保,但申请理赔时未从上述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的60%给付该项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您在本合同约定医院的特需部就诊,不受此限。 [注2] 加床费:指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1 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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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010-59104911可解答宝贝们成长期间常见疾病的预防、成因、治疗、护理等建议;给予心理发育等建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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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请参考《平安少儿综合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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