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群:0-80周岁的商旅人群 保险期限:1-30天
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保险责任:请阅读《旅行健康保险适用条款》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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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万元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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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包含门诊及住院),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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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我们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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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伤残40万元 列车和轮船意外身故/伤残20万元 汽车意外身故/伤残20万元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条款给付“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列车和轮船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和轮船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条款给付“列车和轮船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汽车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条款给付“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温馨提示: 1、未成年人身故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与主险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
保险责任请参考《旅行健康保险适用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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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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